人才留任 員工福利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 人權政策
員工福利措施

本公司視員工為公司資產,因此極重視員工健康安全及各項權益福祉,員工享有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勞工退休金提撥、團體意外/住院/癌症醫療險、員工出差平安保險、年度健康檢查、醫師駐廠服務等保障。

為強化員工醫療需求,本公司投保之員工團體醫療險,同意以增加保費方式,要求保險公司修訂理賠條款,放寬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可檢附副本收據即可申請理賠,讓員工可彈性兼顧自己及公司的保險涵蓋範圍;113 年本公司員工醫療保險理賠金額佔醫療保險支出比率達 70.97%,讓員工之醫療保障獲得公司一定程度之支援。

基於照顧、關懷員工,公司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提供多項優於法令規定之福利措施,包含年節禮金、各項補助申請、社團及家庭日活動、藝文欣賞、國內外員工旅遊等多元化福利項目,期望成為員工穩定之靠山,致力推動員工身心健康與工作平衡之友善職場環境。113 年度員工福利費用總額達 818,890 仟元(較 112 年增加 9.51%),若以員工人數計算,平均每人員工福利費用達 1,695 仟元(較 112 年增加 12.62%)。

另外,延續本公司於多元性別方面給予平等權益之保障職場多元化精神,結婚禮金補助不論伴侶性別,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者經審核通過即給予結婚禮金補助。為體恤同仁家庭照顧之辛勞,另設有生育補助供同仁申請,申請資格不局限於母性同仁,男性同仁只要提出相關單據經審核通過即給予補助。







育嬰假執行情形

本公司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政府的人口政策及家庭政策等,以執行公司照顧員工同仁之服務地圖,包括促進性別工作平等、職場性騷擾防治、員工緊急協助方案推動、企業托兒措施、職場母性健康諮詢、推動建立家庭友善措施、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育嬰 / 留職停薪 / 復職協助等項目,以建立友善職場,成為公司競爭優勢之一,此將有助於提升員工組織承諾與工作績效。

育嬰留停統計表
項目/年度 111112113
性別/合計 男性女性合計 男性女性合計 男性女性合計
符合育嬰留停申請資格人數 A 15193413203382028
當年度實際申請育嬰留停人數 B 1340441910
當年度育嬰留停應復職人數 C 134033055
當年度育嬰留停實際復職人數 D 134033055
前一年度育嬰留停實際復職人數 E 123134033
前一年度育嬰留停復職後持續工作一年人數 F 112123022
當年度育嬰留停復職率 %(D / C) 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
當年度育嬰留停留任率%(F / E) 100.0050.0066.67100.0066.6775.00-66.7%66.7%
備註:符合育嬰留職申請資格員工人數係近三年申請產假 / 陪產假 / 新生兒禮品之人數統計。

退休制度

  • (1)本公司依法令規定訂有員工退休辦法,屬於享有舊制勞工退休金者,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之 2% 按月提撥至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該帳戶截至 113 年底餘額計新台幣 134,871 仟元,該金額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次年度年底前可退休人數之足額提撥數;屬於新制勞工退休金者,則依個人薪資所屬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提撥 6% 至勞工保險局的個人退休金帳戶,113 年度提繳新制退休金之認列金額為新台幣 24,697 仟元,並鼓勵員工參與自提以提早規劃退休金之累積安排,截至 113 年度 12 月底仍參加自提退休金員工人數為 167 人,當年度員工自提金額為新台幣 9,053 仟元。
  • (2)本公司於 113 年 8 月委任華南銀行信託部執行「員工持股信託計畫」,期望員工建立定期定額儲蓄投資習慣,透過每月薪資自提金及公司給予相對 1 至 1.1 倍獎勵金,累積金額投資購買本公司股票,幫助員工及早以累積持股及複利投資方式,達成多元化退休金準備來源,使未來退休生活能夠增添更多保障。
  • (3)年資係指在本公司服務之年限,除另有約定者外,均以員工到職日起算,因應公司政策組織調整因素,於關係企業內互調人員之年資採併計,以此達到給予員工穩定安心之工作環境。
  • (4)此外,為促進繼續就業能力及借重經驗傳承,威健依退休員工意願,經內部人事作業核定程序,有回聘退休員工擔任顧問之情事,截至 113 年底,有 2 位回聘退休員工皆負責擔任「協助引進新產品線之代理及提供相關諮詢意見」之顧問。

勞資間之協議

勞雇關係之溝通,原則上每年度每季應舉行勞資會議及動員季會;於 113 年度,員工動員季會召開四次,勞資會議代表舉行四次會議。上述會議為勞雇雙方及員工與管理階層間溝通與事項反映橋樑,而平常於人力資源室亦設有員工申訴機制及管道,讓員工得隨時有溝通管道於工作場合中反映相關權益事項,113 年並無因勞資糾紛之情事。

營運變更之最少公告期限

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中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本公司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威健 113 年度關於重大營運變化僅有資遣此一事項實際發生,並依據勞動基準法令符合法定預告期之規定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