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成員 審計委員會 薪資報酬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 永續發展委員會
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已於 110 年 7 月 20 日全面改選董事,已由新董事會重新決議委任第五屆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三位,其中二位成員為獨立董事,並推舉一獨立董事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對外代表本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依據董事會核定之『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據以執行職權,薪資報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職權事項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及執行原則如下:

  • 一、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 定期檢討本組織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標準、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於年報中揭露績效評估標準之內容。
    3. 定期評估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估結果,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年報中應揭露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個別績效評估結果,及個別薪資報酬之 內容及數額與績效評估結果之關聯性及合理性,並於股東會報告。
  • 二、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 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2.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績效評估結果、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公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3.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4.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酬勞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5. 訂定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應考量其合理性,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宜與財務績效表現重大悖離,如有獲利重大衰退或長期虧損,則其薪資報酬不宜高於前一年度,若仍高於前一年度,應於年報中揭露合理性說明,並於股東會報告。
    6. 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開會情形

年度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 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列)席率
(%)【B/A】
備註
113 年
(第五屆)
召集人 蔡裕平 2 0 100.0 % 113 年截至 3 月 11 日止,共開會 2 次(A)
委員 林弘 2 0 100.0 %
委員 林振春 2 0 100.0 %
112 年
(第五屆)
召集人 蔡裕平 3 0 100.0 % 112 年,共開會 3 次(A)
委員 林弘 3 0 100.0 %
委員 林振春 3 0 100.0 %
111 年
(第五屆)
召集人 蔡裕平 3 0 100.0 % 111 年,共開會 3 次(A)
委員 林弘 3 0 100.0 %
委員 林振春 3 0 100.0 %

會議議案及決議

年度 檔案下載
113
112
111

薪酬政策與經營、永續發展績效之關聯

本公司薪酬(薪資及酬勞)政策,涵蓋之對象包括董事、經理人及員工:

  • 一、給付員工及經理人之薪酬分為固定薪資與變動酬勞
    1. 固定薪資(包含本薪、職務加給及伙食費),係依員工及經理人之學歷、經歷、技能、所擔負經營風險決策責任程度、對公司的貢獻度、參酌同業支付水準及參與永續發展所具備之專業職能條件等因素條件核定之。而其年度調薪依公司營運狀況、參酌國內經濟成長率、物價指數、產業界調薪狀況、個人績效考核評(含永續發展相關投入面向)及公司年度預算目標進行年度調薪作業。
    2. 變動酬勞包含業務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及員工(含經理人)酬勞。
      1. (1)業務績效獎金給付對象主要為業務及技術應用工程人員,依產品營運績效及個人績效表現發放獎金時,亦應考量永續發展面向業務機會取得與績效創造,例如數位轉型、綠色與節能、減碳等。
      2. (2)年終獎金係依預算獲利目標達成率,逐月事先提列於會計帳上之累積準備金額;於核發該項獎金之前,高階管理階層須完成員工及經理人之綜合評估,包括個人績效考核(含永續發展相關投入面向)、學歷、經歷、技能、所擔負經營風險決策責任程度、誠信經營下對公司的貢獻度、同業公司支付水準以及承擔永續發展推動責任與其績效貢獻等,之後依據核定之分配方案,分配予員工及經理人。但對經理人之核發,尚須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核定之。
      3. (3)員工(含經理人)酬勞係依公司章程規定所提撥之總額,該總額須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核定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對員工及經理人之核發程序,與前項(2)說明相同。
    3. 員工(含經理人)酬勞之提撥
      1. (1)依據公司章程之規定,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稅前淨利(即稅前利益扣除提列員工/經理人、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列該稅前淨利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為員工(含經理人)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發放之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2. (2)依公司章程規定所提撥之 111 年度員工酬勞可分配金額 NT$ 189,923 仟元,已於 112 年 7 月 28 日依員工績效考核分配完竣。
      3. (3)依公司章程規定所提撥之 112 年度員工酬勞可分配金額 NT$ 91,731 仟元,已於 113 年 3 月 11 日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核定之,將以現金形式發放,於提報 113 年股東會後,再依員工(含經理人)之績效考核予以擇日配發,但對經理人之核發,尚須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核定方予以分配之。
  • 二、給付董事報酬有董事酬勞及業務執行費
    1. 本公司支付董事之報酬,計有依公司章程規定提撥之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係指出席會議車馬費)。其中董事酬勞總額提撥,以不高於公司章程所述之稅前淨利百分之二點五為上限,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2. 111 年度之董事酬勞總額計 NT$ 47,480 仟元,已於 112 年 6 月 28 日依本公司依『董事及經理人薪酬管理辦法』及『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據以核發董事報酬完竣。
    3. 112 年度董事酬勞計約 NT$ 22,932 仟元,已於 113 年 3 月 11 日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核定之,俟提報 113 年股東常會後,再依前項所述辦法擇日發放。
  • 三、關聯性、合理性與利益迴避原則
    董事及員工(含經理人)之薪資報酬除須符合相關法令以足以吸引優秀人才外,並須兼顧個人績效與公司經營財務績效、永續發展投入貢獻,以及風險管理建立關連之合理性,其中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宜與財務績效表現重大悖離,且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另在核定個人薪資報酬程序上必須注意利益迴避原則。